(2012)景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金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