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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郑国才申请执行姜恒君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才,姜恒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才,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姜恒君,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关于郑国才与姜恒君借款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案款20000元后就不知去向,现因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要进行评估,时间较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