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泸泸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郑国才申请执行姜恒君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才,姜恒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才,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姜恒君,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关于郑国才与姜恒君借款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案款20000元后就不知去向,现因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要进行评估,时间较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