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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毛兴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兴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赵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毛兴旺,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理人:陈和英(系原告母亲),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号楼10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631838-4。代表人:胡大群,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全佩,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江,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辉,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兴旺与被告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兴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兴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38元,减半收取计1969元,由原告慈毛兴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