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高新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蔡世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世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吉高新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世洋,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公民身份证号2107271988********,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义县振兴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2)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世洋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珩舒、代理检察员李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世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世洋于2012年6月20日从辽宁省来吉林市与网友李坚见面,6月21日早6时许,被告人蔡世洋在吉林市高新区盈胜毓园7号楼904室李坚家,趁李坚熟睡之机,将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黑色小袋子盗走,内有欧米茄星座95女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000元)、重44.57克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3995元)、重1.756克18K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51元)、银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50元)、银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0元),总价值人民币19446元。被告人蔡世洋于2012年7月3日在辽宁省锦州市银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将所盗窃物品黄金项链当掉,当得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所盗窃物品已如数追缴并返还失主。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相关物证、书证,认为被告人蔡世洋秘密窃取李坚财物并据为己有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蔡世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蔡世洋随网友李坚来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盈胜毓园小区7号楼904室李坚家中。次日早晨,蔡世洋趁李坚熟睡之机,将李坚家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黑色小袋儿盗走,内装欧米茄女士手表1块(价值5000元)、44.57克黄金项链1条(价值13995元)、1.756克18K金戒指1枚(价值351元)、银戒指1枚(价值50元)、银项链1条(价值50元),总价值人民币19446元。蔡世洋盗得上述物品后,逃回辽宁省义县,将欧米茄手表、18K金戒指、银项链藏匿在自己家中;将银戒指送给其女友刘晴;将黄金项链质押于锦州银发典当行,扣除手续费,取得当金人民币9650元。2012年7月3日,蔡世洋在锦州市来和招待所203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蔡世洋所盗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坚陈述,证明2012年6月20日下午2点左右,李坚将蔡世洋领到其住所吉林市盈胜毓园7号楼904,之后一起玩游戏。李坚玩到次日早上4点左右睡觉,睡到中午12点醒来发现蔡世洋不见了,同时发现其家主卧室衣柜抽屉里的小袋子及内中一块手表、两条项链和两枚戒指不见了,随即给蔡世洋打电话询问。蔡世洋称自己是早上8点离开的,没看见李坚丢失的物品。蔡世洋在李坚家期间曾自己在李坚放东西的抽屉里拿过一盒烟。李坚丢失的物品及特征:欧米茄女士手表,黄色金属链、贝壳表盘、2009年花2.6万元购买;黄金项链,带黄金龙柱坠、2010年花2万元购买;白银项链,带弥勒佛贝壳坠、2011年4月花500元购买;黄色戒指,类似小乌龟图案、上面带钻、2000年左右购买,值4000元;白色戒指,纯银的、心形中间镂空、2008年别人赠送、大概值800元。2、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抓捕经过,证明蔡世洋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列为刑拘在逃人员,于同年7月3日在锦州市来和招待所203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3、户籍证明,证明蔡世洋的自然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4日扣押金属链白色表盘OMEGA手表1块、带弥勒佛坠银项链1条、带乌龟图案金属戒指1枚,持有人吉艳香;于2012年7月4日扣押心形镂空金属戒指1枚,持有人刘晴。5、证人吉艳香证言,证明2012年6月22日,蔡世洋回到辽宁省义县振兴街999-330号家中,带回一个方便袋,内装一条带龙盘柱坠的黄金项链、一块金属链欧米茄手表、一枚类似乌龟装饰的黄色戒指,裤兜里还有一条白色弥勒佛坠银项链。蔡世洋说这些东西是买的。吉艳香怕蔡世洋弄丢了,就把东西收起来了,后来听公安机关说是非法所得,就交到公安机关了。6、证人刘晴证言,证明2012年6月末,蔡世洋给过刘晴一枚心形中空白色戒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2年7月3日上午,蔡世洋到锦州银发典当有限公司当过一条40余克黄金项链,当了1万元钱。7、证人刘宏伟证言,证明2012年7月3日8时47分左右,一个穿黄色T恤衫男子到银发典当行,当了一条重44.65克带龙盘柱坠的黄金项链,当金1万元。该男子身份证信息姓名为蔡世洋。8、当票,记载2012年7月3日,蔡世洋在锦州银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44.65克带坠黄金项链一条,典当金额1万元,扣除综合费用350元,实付金额9650元。9、赃物及指认销赃现场照片。10、估价鉴定意见,证明44.57克纯金项链价值13995元;1.756克18K金饰品戒指价值351元;银戒指价值50元;银项链价值50元;欧米茄星座95女士手表价值5000元,以上物品于基准日2012年6月21日总计价值人民币19446元。11、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0日将金项链、18K金戒指、手表、银项链饰品、银戒指各1件发还李坚之母刘雅丽。12、被告人蔡世洋供述:2012年6月21日,我在吉林市一个女网友家偷了两个项链、一个表、两个戒指。6月19日,我接到女网友电话,她让我到吉林玩,我说我没钱,她说她有钱,我就坐火车当晚10点30分左右到的吉林,女网友在火车站接的我,之后,我俩去她在宾馆开的房间玩游戏。第二天中午,我俩离开宾馆去了她家,她给我做的饭,吃完饭,我俩就在她家里玩。到半夜12点多,她睡觉了,我继续玩游戏。我玩到凌晨5点左右,发现烟没了,就去她卧室衣柜的抽屉内拿烟,看见抽屉内有一个小黑布袋,里面装着一条项链,还有表,其他没看清。我当时没拿小黑布袋,拿完烟继续玩游戏。早上6点左右,我看女网友还在睡觉,我就寻思把她衣柜抽屉内的装项链和表的布袋拿走,之后就趁她睡觉把那个小黑布袋拿走了。然后,我到客运站买的到沈阳的客车票,在去沈阳的客车上,我把偷来的小黑布袋打开,看里面有两条项链、一个表、两个戒指。项链,一条是金项链,坠是龙盘柱;另一条是白色的,坠是弥勒佛。戒指,一个是黄色的,上面有小乌龟图案;另一个是白色的,心形、镂空。手表是女士表,金属链。中午12点左右,我接到女网友电话,她说她家东西没了,问我拿没拿,我说我没拿。到沈阳下车后,我把小黑布袋里的东西拿出来揣在左裤兜里。我到家后,把偷来的东西拿出来,让我父母看见了,我父母问我东西哪来的,我说是别人欠我钱,我没要回来钱,要回来的东西。之后,我把这些东西放在我卧室离门近的床头柜内。回家之后的第3天,我把偷来的一个心形镂空的戒指送给我对象刘晴了,骗她说是我买给带她的。2012年7月2日晚,我跟刘晴上锦州,准备打工,身上没钱了,就在7月3日上午9点左右到锦州银发典当行把偷来的金项链当了,当了1万元,扣除手续费350元,剩下9650元。之后,我跟刘晴去招待所住店,被锦州警方抓获。综上证据,被害人李坚陈述其被盗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蔡世洋供述吻合,证明被告人蔡世洋实施了盗窃行为;证人吉艳香、刘晴、刘宏伟证言及书证当票,证明赃物的去向,与被告人蔡世洋供述吻合;物证赃物照片,经被告人蔡世洋当庭辨认质证,确认系其盗得的赃物;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失主;估价鉴定意见证明盗窃物品的价值。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还证明本案的其它相关事实和情节。以上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蔡世洋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世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之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世洋盗窃犯罪数额巨大,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罪行,交待赃物去向,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主动代其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执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世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世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