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昌兴与韩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兴,韩志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王昌兴,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志才,男,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兴与被告韩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兴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昌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