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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昌兴与韩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兴,韩志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王昌兴,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志才,男,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兴与被告韩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兴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昌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