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7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耿青峰与杨彦凤、赵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青峰,杨彦凤,赵建国,贺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77-2号原告:耿青峰,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彦凤,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建国(系杨彦凤之夫),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贺怀峰,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青峰与被告杨彦凤、赵建国、贺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青峰于2012年10月22日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彦凤、赵建国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一宗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耿青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告杨彦凤、赵建国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一宗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刘龙启审 判 员 耿 利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