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220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孙荣达等人着制服,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火星村14组被告人陈某及其母亲王雅琴家中处理以王雅琴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孙荣达、李凯、诸碧刚等人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以持刀、言语威胁等方式,妨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在夺刀过程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法庭书记员李凯、协警诸碧刚被被告人陈某用刀割伤手部。经鉴定,诸碧刚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李凯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凯、苏勇、诸碧刚、孙荣达、吴建国、裘佳锋、吕如富、王雅琴的证言,损伤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工作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解除拘留决定书,西瓜刀1把,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