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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冯学娥、叶长武、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叶长武,冯学娥,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66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委托代理人周永魁、苏勇。被执行人叶长武,男。被执行人冯学娥,女。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冯学娥、叶长武、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西莲证执字第8103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24976.9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叶长武于2012年9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欠款合计717600元,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2月15日共分八次支付完毕。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665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冯学娥、叶长武、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如果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