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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贵美与曲周县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美,曲周县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王贵美,被告曲周县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银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美与被告曲周县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美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贵美负担。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