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傅某甲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傅某甲。被告章某。委托代理人邵红萍。原告傅某甲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欢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红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傅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傅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傅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导致矛盾加剧。原告曾于2012年2月向法院提取诉讼,后调解和好。但此后被告变本加厉,并对原告实施暴力,致使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1、离婚;2、依法分割价值300000元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50000元。被告章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被告为了家庭一直任劳任怨。现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原告自2010年起有外遇,为此双方曾发生争吵。被告为了挽回双方的感情,也为了子女考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傅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傅某丙。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在原告是否有外遇问题上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原告曾于2012年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2012年9月18日,原告以矛盾进一步恶化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目前双方在原告是否有外遇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并缺乏信任和沟通,是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的主要原因。如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多加沟通,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视目前状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傅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傅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杜欢庆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