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民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王奕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王奕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946号原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路77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忠红,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华,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负责人:王奕卿,组长。被告:王奕华,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王奕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晓宁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