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裁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宝强与李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86号申请人杨宝强,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生。被申请人李明波,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生。2012年10月11日13时许,被申请人李明波驾驶陕J271**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到吴起县长城镇涧滩村处,与公路西侧路边行走的申请人杨宝强相撞,致使申请人杨宝强当场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李明波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杨宝强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明波驾驶的陕J271**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刘金莲名下的陕JG57**号行驶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明波驾驶的陕J271**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