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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淄博华银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其发、阴艳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银担保有限公司,王其发,阴艳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淄博华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荷香园沿街商业房2-1号。被告:王其发,了了,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阴艳红,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银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其发、阴艳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银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淄博华银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槐燕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薛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