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江冲弟与毛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冲弟,毛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85号申请执行人江冲弟,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淑贞,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冲弟与被执行人毛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冲弟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3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2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江冲弟,江冲弟收到案款2万元后表示余款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锋-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