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百林与徐朝阳、陈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百林,徐朝阳,陈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85号原告:胡百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朝阳,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建青,男,1970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胡百林为与被告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邬贞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2年9月13日,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陈建青为共同被告,本院审核后予以准许。后因被告陈建青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百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胡百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