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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来二龙与惠书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72号原告来二龙(又名来建利)。委托代理人刘保庆,男。被告惠书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二龙与被告惠书朝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来二龙以已与被告和解,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82.50元,退还原告82.50元。代理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