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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从友与徐先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友,徐先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295-1号申请人:张从友。被执行人:徐先和(曾用名徐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民二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先和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