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从友与徐先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友,徐先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295-1号申请人:张从友。被执行人:徐先和(曾用名徐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民二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先和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