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327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XX诉被告李XX、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李XX,李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3277号原告薛XX,女,生于1962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XX,男,40岁,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X,女,38岁,汉族,农民,住永年县,系被告李XX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诉被告李XX、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