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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与抗诉人武乡县人民检察院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313号抗诉机关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乡县看守所。武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后,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郭X提出上诉。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是积极的实行犯,不应认定为从犯,原判程序违法,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郭X上诉称,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危害后果不大,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原判量刑过重。本院审理期间,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出具长检刑诉函(2012)174号,建议本院发还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乡县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代理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长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