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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东妮诉樊苗挺、陕西腾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妮,樊苗挺,陕西腾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张东妮,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紫苑房屋中介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邹宏荣(系原告之夫),男,无业,住址同上。被告:樊苗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腾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部负责人。被告:陕西腾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正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马团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妮与被告樊苗挺、被告陕西腾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妮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妮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