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221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会清等诉景文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清,马开牧,马力克,马梅,景文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22194号原告马会清,女,1934年11月6日出生。原告马开牧,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原告马力克,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原告马梅,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被告景文元,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马会清、马开牧、马力克、马梅与被告景文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口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南里甲x楼xxx号,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此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马会清的配偶马青辉与被告景文元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青辉购买被告位于西城区(原宣武区)红线胡同xx号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另查,2012年7月13日,马青辉去世。马会清系马青辉的配偶,马开牧、马力克、马梅系马青辉与马会清生育的子女。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景文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丽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