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祥军与慈溪市海韵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祥军,慈溪市海韵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林祥军,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慈溪市海韵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837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70507903法定代表人:叶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祥军诉被告慈溪市海韵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祥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林祥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