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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权某某诉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50号原告权某某,女,1975年5月24日生。被告师某某,男,1969年2月1日生。原告权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某某、被告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元月27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师某某。因原告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对对方缺乏深刻的了解,因此,婚后由于双方在性格、志趣、生活习惯上有差异,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属实,原告与被告已结婚十几年,感情很好,生活也很和睦,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当庭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交的一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合议庭予以采信。合议庭根据庭审调查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元月27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师某某。原、被告婚后偶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发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已结婚近20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有一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现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权某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权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蔚志强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红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