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一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仇庆珍与孟祥寿、何仁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庆珍,孟祥寿,何仁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1723号原告:仇庆珍,女,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冯德前,公务员。被告:孟祥寿,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孟晓勇,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仁桥,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安徽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281760-0。负责人:蒋素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培、蒋凯,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庆珍诉被告孟祥寿、何仁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仇庆珍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祥寿、何仁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安徽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庆珍撤回对被告孟祥寿、何仁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庆珍承担。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春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