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