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