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478号原告王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唐 华审判员 张海娟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忆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