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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478号原告王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唐 华审判员 张海娟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忆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