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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2221号原告孙某某,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