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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支行与叶梦麟、邵郁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支行,叶梦麟,邵郁君,金甘雨,楼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培青。委托代理人贾显武、陈蔚。被告叶梦麟。被告邵郁君。被告金甘雨。被告楼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支行诉被告叶梦麟、邵郁君、金甘雨、楼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0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闽芳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霞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