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谢富春诉被告XX鸿、康益锋、朱少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富春,XX鸿,康益锋,朱少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50号原告谢富春。被告XX鸿。被告康益锋。被告朱少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富春与被告XX鸿、康益锋、朱少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富春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富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1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鹏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