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深圳市金豪实业有限公司、申屠伟耀、申屠奇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X。负责人刘某,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申某,董事长。被执行人申某,身份证住址XX。被执行人申某,身份证住址杭州市XX。申请执行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豪实业有限公司、申某、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XX)深中法民四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平湖支行开立的XXXXX帐号内的存款人民币XX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申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房产,并依法通过摇珠选定委托深圳市XX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已完成评估并已作出XX评字第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的评估现值为人民币XX元。评估报告送达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由于第一次拍卖未能成交,本院经研究决定,将上述财产的拍卖保留价下调至人民币XX元。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XX年X月X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上述房地产由深圳市XX公司以人民币XX元竞得。买受人已将上述拍卖款项付至本院执行帐户。因案外人XX对上述房产XX的产权提出异议,本院将拍卖款XX即人民币XX元予以提存,待案外人异议审查完毕后再行处理。另外XX拍卖款加上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在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XX元后,将余款人民币XXX元汇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嫏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