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巡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王其胜与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胜,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王其胜。委托代理人:毛苏华。委托代理人:罗秀芬。被告: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钱型亥。被告: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型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胜与被告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其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