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程宇宁与王正义、王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宇宁,王正义,王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756号原告:程宇宁,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王正义,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会宫乡安凤村石塘组**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被告王玉的父亲。被告:王玉,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被告王正义的儿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435-5。负责人:胡善江,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德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家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程宇宁诉被告王正义、王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宇宁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义、王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程宇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宇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程宇宁负担。审判员 :胡建节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祖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