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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舟辖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杭州伟宏机械铸锻有限公司与舟山金海螺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舟山金海螺杆有限公司,杭州伟宏机械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舟辖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金海螺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伟宏机械铸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凯,上诉人舟山金海螺杆有限公司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舟山金海螺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定作合同关系,根据有关法律应由定作地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舟山金海螺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舟山市定海区,故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金 健代理审判员 方 燕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孔璟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