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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钱自法与王四姐、马光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自法,王四姐,马光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钱自法,男,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赵京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四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马光武,男,住无为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恩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宏,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自法诉被告王四姐、马光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