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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元润,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农民。原告韩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元润,被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的了解,便按农村风俗举行一系列的仪式,于××××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6日举行了迎娶仪式。我对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2012年春天因闹矛盾回娘家居住,并带走了其陪嫁物品,我虽多次接其回家,她都未回家过日子。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符合事实,我与原告的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阴历10月16日举行迎娶仪式,婚后无子女。被告系再婚。原告的婚前财产:双人床一张、组合家具一套、拐角沙发一组、茶几一个、隆盛牌冰箱一台、创维24英寸彩电一台、组装的电脑一台,富士达电动车一辆、被子六床。被告的婚前财产有:被子九床、毛巾被一床、毛毯一床、床单一床。其中八床被子、毛毯、床单在原告处,一床被子送与他人,毛巾被在被告处。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婚姻登记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业经当庭审查质证,均已记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近四年,应当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及家庭事务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也是很正常的。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二人自今年春天分居至今未满一年。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和家庭着想,共同为建立幸福家庭努力,和好并非无望。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云人民陪审员  尹成杰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召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