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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1157号

李世海、王劲松与王劲松、吴宗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世海,王劲松,吴宗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157号

原告:李世海。

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劲松,成年。

被告:吴宗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海诉被告王劲松、吴宗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海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60元,由原告李世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