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157号
原告:李世海。
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劲松,成年。
被告:吴宗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海诉被告王劲松、吴宗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海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60元,由原告李世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