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丁佩德与陶克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佩德,陶克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佩德,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漆园镇丁沟村丁庄现并为漆园办事处十里井村丁庄),委托代理人:郁国然,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克祥,男,194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丁佩德因与被上诉人陶克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佩德及委托代理人郁国然、被上诉人陶克祥及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