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皇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凤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皇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二马路33号A819室。法定代表人马英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凤,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46-11号351。申请执行人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皇民二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且本院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已履行,现无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属重复立案,故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