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关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06号原告关某。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