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关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06号原告关某。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