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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54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470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海军,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景振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雁塔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长期分居,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不闻不问,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后长期分居,被告不履行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导致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09年6月下旬向贵院起诉,现再次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2009)雁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现又以相同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张红打印:相丽华校对:李晓婷2012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