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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冯东海、徐林云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东海,徐林云,姬书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东海,男,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林云,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石永祥,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石永鑫,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姬书英,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东海因与上诉人徐林云、姬书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林云及委托代理人石永祥、石永鑫,上诉人姬书英的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冯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32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