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一字第00500号

李娜与班乾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娜,班乾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500号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

被执行人:班乾民,男,汉族。李娜与班乾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班乾民支付货款5000元及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班乾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班乾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