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川刑终字第47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川,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魏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川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其受贿所得317714.9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白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川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光辉
代理
审判员 左 青
代理
审判员 奉 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