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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民初字第44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欧阳如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欧阳如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4435号原告张桂兰,女,1952年4月出生。被告欧阳如祥,1961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与被告欧阳如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张桂兰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欧阳如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兰请求撤回对被告欧阳如祥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对被告丁欧阳如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七元,由原告张桂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