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廿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林标、程亦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林标,程亦标,魏菊莲,朱菊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廿商初字第190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雨山,男。被告:程林标,农民。被告:程亦标,农民。被告:魏菊莲,农民。被告:朱菊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林标、程亦标、魏菊莲、朱菊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