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曾玉珍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91号原告:曾玉珍,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姚元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银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玉珍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玉珍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玉珍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珍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玉珍负担。审判员 杨锦元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芷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