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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33号

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宗红、严永华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宗红,严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主任。被执行人王宗红,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严永华,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宗红、严永华计划生育一案中,查明俩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且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举证其财产线索且表明该案可暂缓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