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长征与栗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征,栗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征,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杨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晓伟,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栗学海,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王长征因与被上诉人栗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王长征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王长征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长征撤回上诉。三、准许王长征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7元,由王长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