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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吕晓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县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刑诉字(2012)第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在邯郸市星际美高大酒店做厨师期间与同为厨师的张某产生矛盾,2010年9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吕某从张某放在酒店中厨刺参间柜子里的手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又到酒店员工宿舍内将张某的一台黑灰色相间的方正笔记本电脑盗走(价值2375元),后回辛集老家,电脑已追回返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材料、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关于物品被盗经过的陈述材料;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证人吕某的证言材料;吕某的在逃人员登记表;辛集市公安局育红街派出所李某某、高某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吕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史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