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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商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2黄商初字第164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诉赵文彬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赵文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16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万磊,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华伟,男,xxx出生,汉族,住xxx。被告:赵文斌,男,xxx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被告赵文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源: